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需要重新發(fā)布公告嗎?
答:由于已經(jīng)明確了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的范圍,就沒必要再次發(fā)布公告了。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jīng)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jīng)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規(guī)定的供應商最低數(shù)量可以為兩家。
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有規(guī)定嗎?
答:《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開標活動由采購代理機構主持,采購人可以參加嗎?
答:可以參加,但要注意,作為加入評標委員會的采購人代表不能參加。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開標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投標人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活動。
允許進口產品投標的項目,國產產品能否參與投標?
答:可以的?!蛾P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可以采購進口產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采購競爭的,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對其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采購。
評標專家在評標時,可以對招標文件提出質疑嗎?
答:不可以,質疑投訴是供應商的救濟渠道,專家、采購人沒有質疑投訴的權利。如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或違法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專家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