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這項要求涉嫌對供應商進行歧視待遇,妨礙公平競爭。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規(guī)定,各地區(qū)、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guī)定和做法,重點清理和糾正以下問題:(三)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
簽訂采購合同時,采購人可以修改采購文件中規(guī)定的事項嗎?
答:不可以。采購人未按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事項簽訂合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競爭性談判項目發(fā)布成交公告后,供應商還可以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嗎?
答:要看提出質疑時是否還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如果在法定期限內,就可以提出質疑。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辦法》第十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采購貨物的進口零部件,可以讓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提供報關單就直接采購嗎?
答:不可以,只要是采購進口產(chǎn)品,必須提交相應文件,經(jīng)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才可以采購。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進口產(chǎn)品管理辦法》第七條,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chǎn)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確需采購進口產(chǎn)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供應商提供的樣品不滿足技術要求,但應答文件中承諾滿足技術要求,怎么處理?
答:應該以樣品為準。根據(jù)87號令的規(guī)定,如果采購項目確實需要供應商提供樣品的,應當對其制定相應的評審標準,對照物自然就是樣品而不是承諾內容。法律依據(jù)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guī)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